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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南、***、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3执恢116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

被执行人马南,男,1942年5月2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女,1947年9月30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马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996)番大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2002)番法执字第446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已发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38267.71元,扣缴本次执行费用7783元后,可向申请执行人交付530484.71元;另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东联村茶井横巷(产权证号07××33)、*****5号(产权证号24××39)、茶井巷大街18号(产权证号:2467875及2467876)四处房屋,因上述房屋属于集体用地房屋,依现行法律法规,暂不宜作变价处理;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洋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