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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3执恢116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

被执行人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上滘村迎宾路**/div>

广州市番禺大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市番禺区中南布匹服装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3)穗中法民四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08月03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在指定的限期内仍未履行完毕。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及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及其他权益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