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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5民初872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502号长远大厦南座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柳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杨,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湖南芒果优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谷园路109号像素大厦2813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苗,女,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女,198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系员工。
原告***诉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芒果优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湖南芒果优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龙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黄俊杰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