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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湖南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92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502号长远大厦南座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柳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5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5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