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6923号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湖南琼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望麓园街道芙蓉中路一段502号长远大厦南座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柳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5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1356.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向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易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