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327号
原告:湖南**公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芙蓉中路一段502号长远大厦南座4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与反诉等。
被告:株洲国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龙大道5099号云龙总部经济园D1栋2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公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国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2年10月17日,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湖南**公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国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