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11民初8353号
原告:***,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娟、卢晓,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贞,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广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玉晓
书 记 员 刘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