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4年7月8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自波,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楠,山东公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系借贷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自2006年与被上诉人形成劳动关系,系其单位员工,自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期间出具的借支单系因上诉人预支工资产生,系被上诉人预支上诉人的工资并非借款。上诉人自2006年入职被上诉人处,根据上诉人一审时所提交的《劳动合同》、两份《承包合同》及其《岱圣管字(2019)2号》文件,本案借支单形成的时间正值上诉人担任被上诉人的项目经理时期,被上诉人的薪酬制度规定上诉人实行预付工资制度,因此本案借支单的形成完全由充分的证据证实系因预付工资产生,退一步讲,一审法院既然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成立劳动关系,在上诉人主张借款凭条系预付工资的情形下,对于被上诉人如何支付上诉人工资是本案的关键,但本案一审法院未查实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工资情况,仅凭借支单便认定借款关系成立属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95974.76元,以上述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原告职工,连续多年与原告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自2016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分多次以个人借支或短款及借承包保证金的名义向原告借款共计395974.76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款凭条,上述借款被告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分多次向原告借款,在借款凭条上均注明为个人借支或短款及借承包保证金,被告辩称该借款行为系借支的工资,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偿付原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974.76元,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一审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40元,减半收取3620元,由被告***负担。
二审中,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组织进行了质证。
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为涉案款项性质应如何认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涉案借款凭条共计53份,其中有五份借款原因注明为“短款”,一份注明为“承包保证金”,一份注明为“结婚随礼”,其余均注明为“个人借支”。上诉人提交《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及公司文件,主张借款凭条均是因其预支工资而产生。《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均未体现上诉人预支工资内容,上诉人提交的文件系复印件,被上诉人并不予认可,上诉人就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均为借款凭条,其中46笔款项均注明为上诉人个人借支,注明为“结婚随礼”“承包保证金”的款项亦是上诉人所借,关于“短款”部分,双方对款项性质达成合意,上诉人亦向被上诉人出具了借款凭条,上诉人二审提交的两份证明并未体现上诉人已将“短款”部分对应的发票补交给被上诉人。综合本案证据,涉案款项均为上诉人借款,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关于涉案借款凭条中注明“个人借支”部分,上诉人主张所涉款项为其预支的工资,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的承包收益即为上诉人的劳动报酬、并不存在固定劳动报酬,关于劳动报酬,双方存在争议,上诉人可另行主张处理。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2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张立胜
审判员 薛 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