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潘家村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292X1。
法定代表人:叶京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在霞,女,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7775135y。
法定代表人:李文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民,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石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圣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3民初3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岚桥石化公司上诉请求:1.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中关于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并依法改判;2.上诉费由岱圣建设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岱圣建设公司进行硫磺尾气改造钢结构、管道预制安装、塔器安装、静电接地桥架安装及管道设备压力实验等的安装属于承揽合同,且与主体工程硫磺装置融为一体,按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
岱圣建设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改造安装施工合同,硫磺回收装置是一套独立运行的装备,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情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岱圣建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岚桥石化公司支付其工程款829914.63元,并自工程交工之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2.岱圣建设公司对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和钢结构管道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用由岱圣建设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8日,原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圣安装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岚桥石化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为岚桥石化1.5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尾气改造安装工程;工程内容为岚桥石化硫磺尾气改造钢结构、管道预制安装,塔器安装,静电接地桥架安装及管道设备压力试验等;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4月30日,签约合同价暂定为40万元,最终以工程竣工按实结算为准;工程预付款10万元,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5%,余5%做质保金(无息),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时一次性付清,进度款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拨付,但必须扣除同期使用建设单位成用水、电等费用(水电价格按现行市场价格从工程款中扣除)。合同签订后,岱圣安装公司按约进场施工,施工日期至2019年5月5日。施工完成后,相关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和《工程交工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岚桥石化公司委托山东和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审计,确定工程价款为:1029914.63元,岱圣安装公司、岚桥石化公司分别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处加盖印章。岱圣安装公司主张岚桥石化公司已付款20万元,尚欠款829914.63元。岚桥石化公司对合同履行、审定工程价款及付款情况均无异议。岱圣安装公司明确利息为以欠款829914.6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利率,自工程交接时即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岱圣安装公司要求涉案工程拍卖价款优先用于支付其工程款。岚桥石化公司辩称,工程款应扣除水电费用,因岱圣安装公司至今未开具工程款发票,其不应当承担利息,且因涉案工程无法独立存在或分割,分割后影响主体工程使用,故岱圣安装公司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岱圣安装公司与岚桥石化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岱圣安装公司已经完成了施工义务,岚桥石化公司亦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岱圣安装公司主张岚桥石化公司尚欠工程款829914.6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现质保期满,岱圣安装公司请求岚桥石化公司付款,应予支持。岚桥石化公司辩称应扣除水电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岚桥石化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岱圣安装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予以支持。涉案工程内容为岚桥石化硫磺尾气改造钢结构、管道预制安装、塔器安装、静电接地桥架安装及管道设备压力试验等,优先受偿的范围应以该工程未付工程款829914.63元为限。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一、岚桥石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岱圣安装公司工程欠款829914.63元及利息(利息以82991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岱圣安装公司就岚桥石化公司欠付的工程款829914.63元,对其根据2019年3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硫磺尾气改造钢结构、管道预制安装、塔器安装、静电接地桥架安装及管道设备压力试验等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岱圣安装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50元、由岚桥石化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岱圣安装公司提交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档案查询资料企业变更情况,载明2022年1月29日,岱圣安装公司变更名称为岱圣建设公司。本院对一审查明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岱圣建设公司与岚桥石化公司之间的合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岱圣建设公司依约完成施工义务,岚桥石化公司尚欠岱圣建设公司工程款829914.63元,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岚桥石化公司给付岱圣建设公司工程欠款829914.63元及利息、岱圣建设公司就其施工的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岚桥石化公司上诉主张涉案工程与主体工程硫磺装置融为一体,按性质不宜折价或拍卖,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岚桥石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上诉人山东省岚桥石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荣国
审判员  张卫华
审判员  王春燕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裴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