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民终12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46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宇威,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邵新宇,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北京市金杜(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东,山东卓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皇盛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岱圣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7民初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玉皇盛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确认岱圣公司对玉皇盛世公司享有的3785159.99元、2140803.54元、1838027.52元、2903928.48元、144034.53元合同欠款的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3.岱圣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应为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岱圣公司将其承揽的项目,即涉案五个分工程,利用自身的技术及工具,按照玉皇盛世公司的定作要求,完成涉案化工设备的拆除及相关配套管道的检查、修理和零部件更换,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从涉案工程内容看,既不属于各类房屋建筑,亦不属于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的施工过程来看,岱圣公司既不负责设备采购,也不负责工程的设计和土建,亦不属于建筑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涉案工程属于化工冶炼设备及管线工程,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适用优先受偿的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优先受偿权系适用法律错误。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以协议折价或者拍卖的法定方式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承包人所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性质的权利,仅针对特定物,即必须为承包人所承建的工程,通过对该工程进行折价或拍卖所得受偿工程价款。本案中,即便认定岱圣公司申报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但一审判决径行认定岱圣公司对涉案工程分别的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方式,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再者,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是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向法院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其债权性质应依据其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即若认定岱圣公司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在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优先权,则岱圣公司仅能就涉案工程分别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以涉案工程分别在破产程序中的资产变现价值确定优先受偿债权金额,剩余部分债权性质在破产程序中仍应审核确认为普通债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岱圣公司辩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扎实充分,程序合法,玉皇盛世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确定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认定。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该条所规定的的施工合同就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和安装工程施工,安装工程施工又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检修等。三、涉案五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非承揽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涉案五份施工合同中2018年10月21日签订的第一份合同,是装置升级改造施工合同,该合同施工内容是对原有装置拆除后,按照图纸重新施工,属于设备、管道安装及钢结构制作施工。第二份到第五份合同是装置检修施工合同,虽然是化工设备装置检修,但合同名称均为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第(四)项工程内容1是工艺管道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2是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3是其他设备拆除安装;4是电气仪表拆除安装;5是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五项施工内容,均有安装的项目,包含了管道安装、换热设备回装、电气仪表安装、非标设备制作安装。并且该五份合同的竣工核验证明和工程量确认单,也证明上述施工内容全部实际发生,并已竣工验收合格,足以认定该五份检修合同施工内容就是安装工程。并且涉案检修工程是依据建筑安装定额结算,也能够证明检修属于建设工程。四、岱圣公司所施工的工程因破产依法应当拍卖变现,不用考虑是否属于不宜折价拍卖范畴,且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范围。即便是破产重整企业正在生产,因破产重整接受资产单位依法应当按照评估价值支付管理人价款,该价款管理人应当保留,待人民法院判决该案件后才能处分价款,否则就是管理人失职渎职,如因此给岱圣公司造成损失,岱圣公司将依法起诉管理人赔偿。五、一审判决岱圣公司优先受偿的金额,在岱圣公司改造和检修的整套完整的装置价格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六、上述五项工程结算价1860万元,尚欠工程款1080多万元,主要构成是农民工工资,如不支付将影响社会稳定。
岱圣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岱圣公司对于玉皇盛世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本金10811954.0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0月21日,玉皇盛世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岱圣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2018年度炼油一部气分联合装置升级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8137),工程内容为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及工艺管线系统的技术改造、试压试密等;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安装、热紧、水压试验、检漏、堵漏等;其他设备的拆除、安装、维修、试压、试密等;电气、仪表拆除、安装、改造及调试等;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配合发包人开车,参与系统调整至设备运行正常,工程付款方式为按月度完成工程量的60%付进度款,工程完工付至工程总价款的70%,竣工资料交付、工程决算审计完毕后付至工程实际总造价的95%,留工程实际总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届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5月31日,验收及交工日期为2019年5月31日,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6月5日,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6082968.54元,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加盖印章确认。该工程玉皇盛世公司尚欠岱圣公司工程款3785159.99元。
2019年1月1日,玉皇盛世公司(甲方)与岱圣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装置零星维保、抢修及装置大检修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9016),施工内容包括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及工艺管线系统的技术改造、试压试密等;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安装、热紧、水压试验、检漏、堵漏等;其他设备的拆除、安装、维修、试压、试密等;电气、仪表拆除、安装、改造及调试等;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配合甲方开车,参与系统调整至设备运行正常,工程付款方式为以三个月的工作量为一个结算单位,待结算完毕开具3%增值税专用全额发票后付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自审计完毕之日起届满一年后无安装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验收及交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6月5日,山东三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3150350.76元,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加盖印章确认。针对该工程,玉皇盛世公司尚欠岱圣公司工程款2140803.54元。
2019年4月1日,玉皇盛世公司(甲方)与岱圣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炼油二部焦化、硫回收抢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9053),施工内容包括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及工艺管线系统的技术改造、试压试密等;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安装、热紧、水压试验、检漏、堵漏等;其他设备的拆除、安装、维修、试压、试密等;电气、仪表拆除、安装、改造及调试等;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配合甲方开车,参与系统调整至设备运行正常,工程付款方式为换热水器水压试验结束,容器人孔回装完毕后付甲方认可结算额的50%作为进度款,待结算完毕后付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自审计完毕之日起届满一年后无安装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6月3日,山东中慧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2560381.17元,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加盖印章确认。针对该工程,玉皇盛世公司尚欠岱圣公司工程款1838027.52元。
2019年5月30日,玉皇盛世公司(甲方)与岱圣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炼油一部各装置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9072),施工内容包括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及工艺管线系统的技术改造、试压试密等;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安装、热紧、水压试验、检漏、堵漏等;其他设备的拆除、安装、维修、试压、试密等;电气、仪表拆除、安装、改造及调试等;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配合甲方开车,参与系统调整至设备运行正常,工程付款方式为换热水器水压试验结束,容器人孔回装完毕后付甲方认可结算额的50%作为进度款,待结算完毕后付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自审计完毕之日起届满一年后无安装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9年5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5月25日,山东金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3924209.51元,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加盖印章确认。针对该工程,玉皇盛世公司尚欠岱圣公司工程款2903928.48元。
2019年10月10日,玉皇盛世公司(甲方)与岱圣公司(乙方)签订《2019年炼油二部焦化、硫回收检修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9105),施工内容包括工艺管线保护性拆除、恢复安装及工艺管线系统的技术改造、试压试密等;换热设备拆除、抽芯、更换、回装、安装、热紧、水压试验、检漏、堵漏等;其他设备的拆除、安装、维修、试压、试密等;电气、仪表拆除、安装、改造及调试等;非标设备、管材及钢结构工程的制作安装;配合甲方开车,参与系统调整至设备运行正常,工程付款方式为换热水器水压试验结束,容器人孔回装完毕后付甲方认可结算额的60%作为进度款,待结算完毕后付工程款的95%,留5%作为质保金,自审计完毕之日起届满一年后无安装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该工程施工日期为2019年12月6日至2019年12月20日,验收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验收意见为工程质量合格。2020年5月25日,山东金信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该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结算审定值为2893216.02元,双方当事人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加盖印章确认。针对该工程,玉皇盛世公司尚欠岱圣公司工程款144034.53元。
一审庭审中,岱圣公司称其《2018年度炼油一部气分联合装置升级改造施工合同》(合同编号:SS-ZC-2018137)施工内容主要为将原有的化工设备全部拆除,然后按照图纸重新施工。其余四份合同施工内容主要为检修管道和设备,包括钢结构的制作、电器仪表、阀门、管道的更换。
另查明,2020年10月19日,玉皇盛世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合并和解,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鲁17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包括玉皇盛世公司在内的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合并和解。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做出(2020)鲁17破3号之一决定书,指定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清算组担任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邵新宇为管理人负责人。岱圣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等三十二家公司管理人确认债权本金为10811954.06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岱圣公司本案中主张的工程欠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以上规定来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具有主张优先受偿权的资格。施工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和安装两方面内容,建筑是指对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等设施的装配。一审庭审中,从双方的施工合同及签证单来看,岱圣公司的施工内容主要为管道、仪表、设备等设施的装配,属于安装工程范畴,而非单纯的维修调试,故对玉皇盛世公司主张的涉案工程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第一,对于五个工程的欠款分别为3785159.99元、2140803.54元、1838027.52元、2903928.48元、144034.53元,岱圣公司主张的优先受偿权应分别针对涉案五个工程;第二,从涉案五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看出,工程完工后的审计为重要的付款节点,涉案合同均作出了审计完成付至工程款的95%、余5%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性无息付清的约定,涉案五份合同所涉工程的审计结果均在2020年5月25日之后出具,即便不考虑玉皇盛世公司与岱圣公司最终结算的时间,自2020年5月25日审计报告出具至岱圣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亦未超过六个月时间。涉案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玉皇盛世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故对岱圣公司针对涉案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岱圣公司针对涉案五个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分别的欠款3785159.99元、2140803.54元、1838027.52元、2903928.48元、144034.53元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岱圣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五份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岱圣公司对其主张的涉案工程欠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一、关于涉案五份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本案中,涉案五份合同名称均为施工合同,并对于工程范围、工期、结算、验收等事项均作出明确约定,双方在工程造价咨询核定表上亦加盖印章予以确认。其中第一份合同的施工内容为将原有的化工设备全部拆除,然后按照图纸重新施工。其余四份合同的施工内容主要为检修管道和设备,包括钢结构的制作、电器仪表、阀门、管道的更换。据此,依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内容及实际履行情况,涉案五份合同的施工内容属于安装工程范畴,而非单纯的维修调试。故,一审
法院认定涉案五份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无不当,玉皇盛世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属承揽合同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岱圣公司对其主张的涉案工程欠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玉皇盛世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欠款的数额予以认可,其主张涉案工程属于化工冶炼设备及管线工程,属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不适用优先受偿的规定。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岱圣公司作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有权向玉皇盛世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自2020年5月25日审计报告出具至岱圣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申报债权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并未超过六个月时间,且涉案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玉皇盛世公司虽主张涉案工程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认定岱圣公司对涉案工程欠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而本案是对优先受偿权进行确认,对于玉皇盛世公司上诉所提的资产变现价值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因此,玉皇盛世公司主张岱圣公司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玉皇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山东玉皇盛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郑元文
审 判 员 马 红
审 判 员 尹哲璇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吕 静
书 记 员 于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