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民初37969号
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金鳌沙村金海路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118号世纪花园综合商务楼401室。
负责人:**。
被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应收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6150元,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预缴受理费12477.32元,由本院向原告东莞市洪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退回11327.32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