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7133号 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青春创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7775135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寿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原被告双方为劳务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2022年2月15日被告有意来原告项目部从事短期劳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关系,双方签订雇佣协议一份。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系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协议内容进行了签字确认,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双方主观均认可为雇佣关系,原被告双方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2.法律并未禁止雇佣关系不得进行管理,不能仅因管理行为就认定为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仅从事劳务三天,双方也未形成稳定的管理及支配关系。3.原告认可被告受伤事实,但从未认可被告受伤为工伤,仲裁委员会对该事实认定错误,且是否工伤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对等关系。综上,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更正,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辩称,被告系原告处的员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寿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案字(2022)第101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雇佣协议、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对被告提交的原告工商登记信息、饭卡、工作服、被告潍坊项目部群聊记录、被告与施工队长***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被告与分管经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案外人***系原告处员工。2022年2月15日,***作为雇主,被告作为雇员签订雇佣协议。雇佣协议签订后,被告自2022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8日在原告承建的厂房工作,接受原告的管理,服从原告工作安排。2022年2月18日,被告工作受伤后未再到原告处工作。 被告向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022年8月22日,寿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案字(2022)第10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起诉。 另查明,原告曾用名为山东岱圣安装有限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为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电气安装服务;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被告均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被告虽与案外人***签订雇佣协议,但***系原告处员工,且被告工作内容为原告承建的厂房项目,该项目为原告的经营业务组成部分,并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考勤、被告需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被告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等均受到原告的管理和支配,双方具有明显的人身隶属关系,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实际用工主体为原告,因此原、被告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山东岱圣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