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邮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松山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辉,总经理。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50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2745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5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海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