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25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政府广场西侧邮政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工业大道松山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辉,总经理。
为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6日立案受理,并于次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250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以及执行费2745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100万元,后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主持当事人进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一、2020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20万元;二、2020年10月1日,被执行人资中县同人养殖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2万元;三、被执行人在支付120万元后,申请执行人即向执行法院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基本账户、失信人员名单等措施;四、被执行人如未按照上述期限按时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以未支付工程款项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付清时止”。上述协议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中止(2020)川1025执3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腾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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