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执885号之十四
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李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惜琼,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7)粤0785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返还多收取的8627284.39元给申请人,赔偿4737869.17元,返还钢材材料本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律师费合计3947969.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本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反诉受理费及执行费等义务。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强制执行1165766.77元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异议,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人民陪审员 张溢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