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5执87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恩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
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双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5民初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20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向本院补缴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共130138.02元。至今为止,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强制扣划8311.26元。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机构账户、恩平市辖区内房屋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均暂无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光照
审 判 员 吴伟华
人民陪审员 岑艺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冯嘉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