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1号 原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杞县金城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57130181A。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四大街与职教路交叉口伟宏天境售楼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858398XD。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了管辖恒定原则,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宜继续审理本案,报请将案件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避免当事人的不必要怀疑,本案不宜由河南兰考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洁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