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1民初5353号
原告:开封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6ATFH8B。
住所地:**县水坡镇***。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757130181A。
住所地:杞县金城大道与东环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豫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5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精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