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723执5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全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泉县众合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326,375.28元,未执行标的额326,375.28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冻结,本院进行轮候冻结。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均没有不动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进行终结本次执行操作。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23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易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