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九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才林街8号徐东城市广场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14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23条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不在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实际发生地也不在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武汉市新洲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提交的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宣传册中载明,该公司位于武昌区才林街8号徐东城市广场A座19楼,原审法院按该地址向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邮寄应诉材料后显示签收,且原审法院到武昌区才林街8号徐东城市广场A座19楼进行核实,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该处设有办公地点,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其他地点设有办事机构,故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武昌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武昌区,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