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17民初1974号之二
原告:***,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江岸区,
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兆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4号1-2单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新房国石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兆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潘应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XX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