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1796号
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建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盛大建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大建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80元,减半收取29840元,由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