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与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7民初1797号
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万达广场B区第S5-4幢16层B4-19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函,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章林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建材公司)与被告武汉华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盛大建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大建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32元,减半收取7766元,由原告武汉盛大长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