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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2671号 原告:山东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660X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26025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山东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辉公司)与被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洲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洲明公司支付星辉公司前期合作服务费880271.25元,并从2019年1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6%***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0日,星辉公司与洲明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星辉公司作为合作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与洲明公司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停机指挥中心大屏显示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201902005396)达成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星辉公司负责招投标前期工作,协助洲明公司招标谈判工作及中标后的回款工作。双方就合作服务费也作了明确约定,***公司中标,洲明公司需在中标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公司支付中标额的5%,项目验收完毕支付剩余5%。协议签订后,星辉公司如约向洲明公司报告招标信息,协助洲明公司准备投标文件,最终促成了洲明公司与招标人签订了相关合同。洲明公司目的达到后,未如约履行合作合同义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洲明公司辩称,一、星辉公司诉称的所谓的合作协议没有成立,洲明公司曾经与星辉公司协商过就应急管理厅项目进行相关的关系处理,但是洲明公司要求星辉公司必须要有实实在在的相关工作及价值,在洲明公司对于相关协议修改后,虽然曾经将**后的合作协议照片发给星辉公司,但是星辉公司并没有回复,也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并且将签字**的相关文书送达洲明公司。洲明公司***公司发送**照片的合作协议应视为合同法上的要约,但是星辉公司并没有进行承诺,因此该合作协议不成立,星辉公司要求按照该协议主张所谓的居间费用或合作费用没有依据。二、星辉公司所谓主张的合作协议中的相关行为实施主体并非星辉公司,而是另有其人,其实际上是对外借用相关法人地位,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事项,同时,该合同中的中标主体也不是洲明公司,按照居间合同相关规定,居间费的支付主体应是促成签订合同的合同主体,因此星辉公司主张不管是从星辉公司和洲明公司的主体上来讲都是不适格的。三、星辉公司所主张的所谓合作协议的目的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该行为无论是否签订合同都是属于无效的行为,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内容是对于已经公开招投标的项目进行人为的干预,这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强制规定,也不符合公平交易,严禁串标这一行业的公序良俗。星辉公司以此为由主张所谓的权益,不应得到支持。四、所涉及的工程项目是由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投标中标,无论是星辉公司还是洲明公司,并没有实际参与投标的工作,因此所谓合同协议的相关费用也没有事实根据,应依法驳回星辉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 星辉公司提交其与洲明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双方的合作关系。《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甲方星辉公司,乙方洲明公司。合作项目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应急指挥中心大屏显示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DGP370000201902005396)”。协议条款为“1、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在招标或谈判中的工作,处理需方的所有关系及其费用,中标后协助乙方做好回款工作。2、鉴于项目已发招标文件,甲方需让乙方看到在项目中的工作成果,比如乙方需要组织厂家高层和需方领导对接、商务洽谈等等,总之一切以项目中标需求为导向,全方面配合乙方攻关工作并体现甲方在中标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及从价值。3、本次项目是以(“洲明品牌”)参与招投标工作,管理费用由乙方公司支付给甲方。4、甲方负责招投标前期工作,管理费用按项目额的10%计算。中标签订合同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中标额的5%,项目验收完毕支付剩余的5%;如果“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中标,乙方不用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协议自动作废。5、甲乙双方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费用、报价等相关信息。6、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7、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生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作协议》下方盖有星辉公司和洲明公司的印章。洲明公司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证明内容均不认可,乙方的印章是打印的,并非真实的**;洲明公司虽然曾将**后的协议发给星辉公司,但并没有对此《合作协议》作出明确意思表示,并且进行有效回复;《合作协议》约定的事项与公开招投标的项目禁止性规定相悖,即使合同成立,也属于无效。星辉公司述称,洲明公司在2019年9月29日将合同版本电子版以微信的形式发送给星辉公司,星辉公司要求洲明公司写明为星辉公司名称,完毕后洲明公司将空白合同打印加盖洲明公司公章,将盖好公章后的扫描件通过微信发送给星辉公司,星辉公司打印出来后加盖了星辉公司公章,也送给洲明公司一份,合同签订完毕。 星辉公司提交《中标公告》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洲明公司已经中标。该《中标公告》载明:采购人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机关,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为应急指挥中心大屏显示系统、SDGP370000201901000168,中标供应商名称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洲明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关于星辉公司、洲明公司、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洲明公司述称,只有洲明公司和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与星辉公司并无任何关系。星辉公司与洲明公司准备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案涉项目提供居间服务,实际上当时的目标是帮助运作人际关系。星辉公司述称,星辉公司与洲明公司共同协助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解决信息不对称的短板,为投标提供技术指导。 经本院释明,星辉公司、洲明公司均同意本案案由由居间合同纠纷变更为合同纠纷。 本院认为,《合作协议》的内容系星辉公司与洲明公司共同商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双方**确认,《合作协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规定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赌的手段谋取中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星辉公司与洲明公司共同合作为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案涉项目提供居间服务,其合作内容与居间服务内容也应受上述法律规定的规制。《合作协议》约定星辉公司“负责协助乙方在招标或谈判中的工作,处理需方的所有关系及其费用,中标后协助乙方做好回款工作”、“乙方需组织厂家高层和需方领导对接、商务洽谈”,显然主要是与需方的人际关系沟通和协调,并由此对需方施加影响以达到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和顺利回款的目的。上述约定的居间服务事项和内容与《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相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合作协议》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星辉公司依《合作协议》请求洲明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于法无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山东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01元,由山东星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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