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686号
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汇东国际大厦2-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5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066.50元,由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