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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民初686号 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汇东国际大厦2-12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523室。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3元,减半收取1796.5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3066.50元,由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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