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1财保280号
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3号鑫苑鑫中心2号楼A1-17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260253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玉清东街以北中心次干道以西高新大厦5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360735XQ。
法定代表人:王兆彬,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者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