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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财保1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20701040H。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4月1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事务副经理,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花园东路3333号汇东国际大厦2-1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7260263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洲明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后,本院于次日作出(2019)鲁1302财保1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天元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29内存款20万元。天元公司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5号调解书,主张其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对其主张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日期分别为2019年3月20日、5月15日、7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和天元建设集团出具的日期为2019年8月2日内部银行付款单、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5月8日、7月4日、7月25日收据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2月26日,临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临仲裁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约定:天元公司尚欠洲明公司货款170770.8元,于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5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7月15日前支付40000元,于2019年9月13日前支付剩余款项50770.8元。现天元公司主张其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所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19年3月20日、5月15日、7月12日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和日期为2019年8月2日天元建设集团内部银行付款单及日期为2019年3月13日、5月8日、7月4日、7月25日收据,能够相互印证天元公司已按调解协议分四次支付货款170770.8元,故天元公司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账户为37×××29内存款2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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