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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599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历下区花园**路**号汇**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号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银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洲明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5月8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5997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了被申请人***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5×××62的存款(应冻结45万元,已冻结0元)。洲明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997号民事调解书,用以证明其与***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7月5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5997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洲明公司与***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现洲明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营业部帐户为15×××62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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