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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5997号 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省济**市历下区花园**路**号汇**国际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号**号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4020915X3。 法定代表人:李银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洲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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