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23财保305号
申请人:***,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2349183137E,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星光水晶公寓12楼1207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41000元予以冻结或对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1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