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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