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民初3374号
原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玲,茌平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旺。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洪瑞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元,减半收取计156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单维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高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