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121民初1543号
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叠彩峰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安玺雅苑**1401-1426。
负责人:***。
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毛塘社区华业星城之都**201iv>
法定代表人龙佩修。
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已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814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910元,由申请人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常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