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111民初9475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芳,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寿阳,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南二环一段55号叠彩峰苑B区2栋1903房。
法定代表人:王首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书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芳、齐寿阳,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书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46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97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6%计算,从2019年8月1日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金额为1165000元的水泵类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完成全部的供货义务,被告迄今为止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99000元,仍欠原告货款46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签订的的合同第二条第4款约定,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双方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人民币407750元。第四条第2款约定,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的品牌、名称、规格、材质及样式提供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产品。2019年12月2日,被告向长沙县人民法院起诉业主方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要求业主方支付货款,但业主方以提供的水泵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未正式交付运行管理单位运行为由,已提起反诉,该案两次开庭后尚未审结,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设备是否验收合格应以长沙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如果经查明设备未验收合格,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二、合同第二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设备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58250元作为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在安装验收合格且泵站交付运行单位正式运行之日起满二年后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后乙方已免费处理好,甲方于15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本案设备交付运行单位运行未满两年,未达到质保金的支付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未欠付原告货款,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未满足,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无合同和法律依据。此外,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逾期30天以上,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给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时间以及适用的利率不符合合同约定。
被告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478140元;2、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诉及反诉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甲方)与反诉被告(乙方)签订《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生态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水泵和电机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反诉原告向反诉被告购买3台单级双吸立式离心泵和3台电机,由反诉被告负责将水泵送达圭塘河生态饮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现场并安装完成。因反诉被告提供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多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最终设备返厂更换。合同第一条第(3)款约定,合同总金额已包括材料出厂价、包装、利润、运输、税金(含各种环节税费)、运输保险、技术指导、现场设备移位安装、单机调试及联合试运行等一切费用。第七条第3款约定,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甲方未及时发现被安装使用的,发现后乙方应及时更换,并向甲方承担相应产品价值两倍的违约责任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提供的产品参数与合同参数不符、上轴承体油封温升异常、泵体叶轮运转声音异响等问题,后反诉被告更换了3台水泵。综上,因反诉被告提供的水泵存在质量问题,己构成严重违约,反诉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答辩称,1、原告并没有构成违约,原告提供的产品并无质量问题,被告提出的质量问题是一面之词,并不符合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2、被告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告给其造成的损失。请求驳回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水泵和电机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付款凭证、发票凭证、2019年7月23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服工作服务(派遣)单以及2019年8月1日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电排站出具的客户意见、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箱件清单等证据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2月16日,原告(乙方、卖方)与被告(甲方、买方)签订《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生态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水泵和电机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合同约定:一、产品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单级双吸立式离心泵(产品型号500SL-98),数量3台,单价386000元;电机(产品型号YKK560-6800KW10KV10米电缆),数量3台;真空泵(产品型号SZ-15.5KW),数量2台,单价3500元。2、本合同总金额壹佰壹拾陆万伍仟元整(¥1165000元),合同总金额已包括材料出厂价、包装、利润、税金(含各种环节税费)、运输、运输保险、技术指导、现场设备移位安装、单机调试及联合试运行(甲方只负责安装用的起吊设备,水泵基础的浇筑及相关配合工作等)等一切费用。3、交货:经甲方、乙方、监理方(签字并盖章)指定人员共同签收确认后,并移交甲方委托的施工人员报关后,乙方交货才算完成。二、结算方式、付款时间:1、所有应付款项均直接汇入本合同乙方指定的开户账号。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15%的定金,计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174750元)。3、合同设备全部运抵工地,卸到甲方指定的地点并经甲方初步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货款总额的45%,计人民币伍拾贰万肆仟贰佰伍拾元整(524250元)4、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双方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给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计人民币肆拾万柒仟柒佰伍拾元整(407750元)。5、本合同设备总金额的5%即人民币伍万捌仟贰佰伍拾元整(58250元)作为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在安装验收合格且泵站交付运行单位正式运行之日起满二年后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后乙方已免费处理好,甲方于15天内全额支付给乙方(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6、在给乙方付款时,乙方须出具全额正式增值税17%专用发票。三、……。四、产品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1、产品质量要求描述:(1)水泵品牌均为“上海连成”;(2)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完全满足最新国家标准要求,和本合同中的技术规格要求;乙方安装完毕后,在检测、运行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委托相关质监部门出具证明,此证明将是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有效依据,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损失。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的品牌、名称、规格、材质及式样提供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技术质量标准的产品。……,8、乙方提供用户满意的免费售后服务,受理服务要求后12小时内提供服务,否则甲方有权选择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9、凡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出现人身伤亡或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等,乙方承诺无条件承担一切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五、……六、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并提供产品的合格证书和相关质量保证书等附件,乙方承诺为该产品提供贰年免费保质服务及免费维修。若产品具有不合格,乙方应立即换货,直至甲方验收合格,若产品最终不合格,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七、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逾期30天以上的,甲方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因甲方未及时发现被安装使用的,发现后乙方应及时更换,并向甲方承担相应产品价值两倍的违约责任和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还对其事项进行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设备供应和安装义务,被告按约支付了货款总额的15%的定金174750元及第二期货款总额的45%即524250元。2019年7月23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服工作服务(派遣)单以及2019年8月1日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电排站出具的客户意见,确认现场设备安装运行正常。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认可水泵等设备已安装完毕,但双方就合同设备运行状态以及质量问题存在争议,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协商未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与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121民初1543号),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提供的设备运行正常,正常运行的时间为2019年5月,判决湖南源源生态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批款项398450元及迟延支付违约金(以39845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算自2019年5月21日起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该判决尚未生效。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长沙市雨花区圭塘河生态引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一标段水泵和电机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提供的设备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
本案中,原告主张全部设备已安装完毕,并经双方联动调试验收合格。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产品参数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上轴承体油封温度异常,泵体叶轮运转声音异响、水泵机封破裂、传动轴不同心、真空泵叶轮损坏等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设备返厂更换后虽已交付运行,但是否验收合格需要等待长沙县人民法院查明。本院认为,案涉水泵系较为大型的复杂专业机械,期间需要反复调式至运行平稳,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属正常现象,原告仅凭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就单方推定产品质量不合格,证据不足,且与合同约定“安装完毕后,在检测、运行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委托相关质监部门出具证明”不符。根据原告提供的2019年7月23日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客服工作服务(派遣)单以及2019年8月1日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电排站出具的客户意见,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设备安装运行正常,本案中最迟可以确认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联动调试验收合格的时间为2019年8月1日。合同约定,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甲方双方联动调试验收合格后,被告给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407750元,设备总金额的5%,即58250元作为保修期的质量保证金,在安装验收合格且泵站交付运行单位正式运行之日起满二年后未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施工质量问题或出现问题后原告已免费处理好,被告于15天内全额支付给原告(质量保证金不计利息),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第三期货款407750元及其逾期付款利息(以40775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算至2019年11月15日),符合双方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设备总金额的5%,即58250元质量保证金尚未达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且合同约定的两年质保期届满的条件,对原告的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反诉请求原告支付违约金478140元,没有事实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07750元;
二、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40775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暂算至2019年11月15日);
三、驳回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24元,反诉费4236元,由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干雄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粟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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