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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4号之三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C1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79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20190019546,产权面积529.73平方米)的产权交易手续。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其上述房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权证号:20190019546,产权面积529.73平方米)的产权交易手续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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