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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4号之二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C1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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