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7984号之一
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麓100号兴工科技园1栋4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曾福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139号新城新世界C1栋1201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雨创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了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43×××15账户。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南都江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华兴支行营业部账户43×××15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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