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果告知书
(2020)桂1402执保302号
广西崇左市鸿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崇左市鸿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原告广西崇左市鸿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桂1402民初252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上述裁定及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已采取了相应财产保全措施。现将财产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一、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
二、以775003.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775003.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2020年9月23日因本院作出(2020)桂1402民初252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广西凯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75003.5元的冻结或解除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事项已解除完毕,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