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郎溪十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4民初2656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案涉《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系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该合同的管辖约定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并未约定管辖法院。因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两被告住所地均为安徽省郎溪县,故请求将本案移送郎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一起合同纠纷。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郎溪县润天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危险废物处置合同》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合理解决。协商解决无果的,应向马鞍山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双方当事人对约定诉讼管辖是明确、具体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且该约定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合法、有效。故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孝兰审判员吴静旻审判员费长城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