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1002号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海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魏斌
书记员*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