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588号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7807514H(1-1)。
法定代表人:龚德明,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昌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太白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5743024T。
法定代表人:汪德鸿,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昌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章遵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吴孟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