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16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人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萧县经济开发区合成革园区五号厂区东。
法定代表人:项力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
法定代表人:龚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人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2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人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人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人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963元,由安徽人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畅
审判员 徐 婕
审判员 汪振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