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4848号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7807514H。
法定代表人:龚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欧派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叠翠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5914274945。
法定代表人:李永梅,职务董事长。
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欧派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2022年8月24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马鞍山澳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卫 青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志卉
书 记 员 张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