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21执337号
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华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31647078L,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唐旭明。
被执行人: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82398676K,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南广镇分水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章英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521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蚌埠市安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327534元;2.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0年1月15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对被执行人宜宾清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章英启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显 军
审判员 刘 秀 伟
审判员 李明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樊 元 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