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京福商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货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37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