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6
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滑民保第507号
申请人: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滑县中州大道与滑台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孔令欣,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的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滑国用(2014)第0030》号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红专路支行的存款4900000元予以冻结。
对申请人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