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91财保1291号
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住所地郑州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61415K。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诉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281360.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281360.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