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8
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滑城民初字第70-9号
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合议庭合议,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