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滑民二初字第588号
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本院受理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航海东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阳市新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景素祯
代理审判员**华
人民陪审员**彦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