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二七法执字第33-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城东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南、民生路西(永和国际广场)1幢B单元7层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京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南海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蓝森置业有限公司按照本院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9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明
审判员周辉
审判员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