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被告: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联华超市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世杰,该公司负责人。
再审申请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因与被申请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花园支行),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世杰,一审被告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恩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14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认定郑州银行花园支行的债权本金为991,359.56元,并判令借款人支付自2015年10月26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错误。郑州银行花园支行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债务人已经偿还贷款利息共75,444.36元(含正博园林公司偿还的20,427.05元),该款项应进行扣除。2.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未与郑州银行花园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仅签订了《关于保证细节的约定表》,该约定表上未对保证期间、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保证合同中关于保证期间为三年的约定应为无效条款。本案的保证期间已经经过,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进行提审,改判驳回郑州银行花园支行对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郑州银行花园支行提交意见称:1.正恩贸易公司的银行流水显示,郑州银行花园支行已经扣息14笔,合计为54,594.46元。郑州银行花园支行起诉时已经扣除了上述54,594.46元。2.本案已经申请执行,在执行中,郑州银行花园支行已经将54,594.46元中的45,945.02元作为利息予以扣除。3.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对一审判决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有异议,应当提起上诉。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未提起上诉,欲通过再审程序解决问题,不符合再审审查的范围。4.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保证期间为三年,郑州银行花园支行提起的本案诉讼未超过保证期间。关于保证细节的约定表是保证合同的附表,保证人对保证合同和保证细节的约定表的约定均系明知,其签字、按指印、盖章均系其充分考虑到法律后果后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郑州银行花园支行请求驳回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10月26日,郑州银行花园支行向借款人正恩贸易公司发放贷款100万元。正博园林公司、***、马胜利、王红、马文静申请再审主张,债务人已经偿还贷款利息共计75,444.36元(含正博园林公司偿还的20,427.05元),该款项应进行扣除。郑州银行花园支行认可其已经扣息54,594.46元,并认可对其中的45,945.02元愿意在执行中予以扣除。原判判令借款人正恩贸易公司偿还的借款本金是991,359.56元,并判令正恩贸易公司支付自贷款发放当日即2015年10月26日起开始计算的利息。
本案需要进一步查明和认定:2015年10月26日,正恩贸易公司是否向贷款人郑州银行花园支行还款8640.44元(100万元-991,359.56元),原判从贷款本金100万元中扣除8640.44元有无事实依据?在案涉贷款100万元发放之后,借款人正恩贸易公司是否进行了还款,还款数额是多少,原判在确定正恩贸易公司应当偿还的贷款本息时是否已经将该还款予以扣除?原判确定的正恩贸易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本金的数额是否正确?原判确定的正恩贸易公司应当偿还的借款利息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铁良
审判员 黄爱玲
审判员 赵留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