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21651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144号。
负责人:***,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执行人***,女性,1982年11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东、陇海路北世纪华联超市广场A座1单元9层09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4年5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被执行人**,女性,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诉***、***、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11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正恩贸易有限公司、河南正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于2019年9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豫0105执216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宏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代红涛